|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文章來源:作者:福州科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表時間:2007-08-09 03:22:00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 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與原標準(GB 5749-85)比較有以下主要修改: 水質檢驗項目由原35項增加至107項,其中: 1.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等4項; 2.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增加了氯氣、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項; 3.毒理學指標,無機化合物,由原10項增至22項,并修訂了砷、鉛、鎘、硝酸鹽、四氯化碳等限值; 4.毒理學指標,有機化合物,由原5項增至53項; 5.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并修訂了渾濁度限值; 6.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但修訂了總α放射性限值。 原標準中水源選擇和水源衛生防護兩部分刪除,簡化了供水部門的水質檢測規定,部分內容列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增加了飲用水供水全過程管理內容。 附錄A資料性附錄可在水質評價時參考。 為準備水質凈化和水質檢驗條件,砷、微囊藻毒素-LR、賈第鞭毛蟲、隱孢子蟲4項指標延至2007年1月起執行本標準。砷的限值在執行本標準之前仍執行原標準的0.05mg/L限值。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同時廢止。 本標準于1985年8月首次發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 廣東省衛生監督所 浙江省衛生監督所 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金銀龍 鄂學禮 陳昌杰 陳西平 張 嵐 陳亞妍 蔡祖根 甘日華 申屠杭 郭常義 魏建榮 寧瑞珠 劉文朝 胡林林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蔡詩文 林少彬 劉 凡 姚孝元 陸坤明 陳國光 周懷東 李延平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網上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相關的衛生要求及水質檢測。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監發[2001]161號文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與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3.2.1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集中式供水方式。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 3.2.1.1 自建設施供水:由單位或個人自行建設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3.2.1.2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1.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與公共取水點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2.2 分散式供水: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檢驗項目:能普遍反映水質狀況、檢出頻率較高的檢驗項目。 3.4 非常規檢驗項目: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檢驗項目。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2 生活飲用水中對健康有害的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超過限值者,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4.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以用戶能否接受為準。本標準所列感官性狀指標的限值,表示水質感官性狀良好。 4.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以保證微生物學指標符合本標準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不宜超過限值,但應有適當余量;管網末梢及用戶受水點水中消毒劑余量也應符合要求。 4.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表2和表3要求。 4.7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條件限制尚不能使供水水質完全符合表1、表2和表3的部分項目,依照表4要求執行。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按照GB 3838執行。 5.2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按照GB/T 14848執行。 6.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按照《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7.1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并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并符合GB/T 17219要求。 表1 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 MPN,最大可能數;CFU,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中檢出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表示該水體已受到人或動物糞便污染。 表2 水質常規檢驗項目(根據所使用的消毒劑確定檢驗項目)
表3 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要求
9. 水質檢測與評價 9.1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 9.1.1 供水單位的檢測頻率、非常規檢驗項目選擇由當地縣級供水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2005)執行。 9.1.3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SL 308-2004)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商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供水單位水質檢測資料檔案。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檢測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供應的出廠水、末梢水(含二次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檢測。 9.2.2當發生供水事故、介水傳染病暴發等突發性事件時,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檢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按照GB/T 5750執行。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附錄B 參考文獻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4.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5. 俄羅斯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2002年1月實施 6. 日本飲用水水質基準(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質基準に關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實施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