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鍋爐水質標準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的水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也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二、水質標準 1、蒸汽鍋爐和汽水兩用鍋爐的給水一般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水質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
| 項 目給 水 鍋 水 額定蒸汽壓力, MPa ≤1.0>1.0 >1.6 ≤1.0>1.0>1.6≤1.6 ≤2.5 ≤1.6≤2.5懸浮物,mg/L≤5≤5 ≤5 總硬度,mmol/L1) ≤0.03≤0.03≤0.03 總堿度,mmol/L2)無過熱器 6-26 6-24 6-16有過熱器 ≤14≤12pH(25℃) ≥7≥7≥710-1210-1210-12溶解氧,mg/L3)≤0.1≤0.1≤0.05 溶解固形物,mg/L4)無過熱器 <4000<3500<3000有過熱器 <3000<2500 SO2-3,mg/L4) 10-3010-30PO3-4,mg/L 10-3010-30 相對堿度游離NaOH/溶解固形物)5 <0.2<0.2含油量,mg/L ≤2 ≤2≤2 含鐵量,mg/L6)≤0.3≤0.3≤0.3 |
表2 項 目 給水鍋爐水懸浮物,mg/L≤20 總硬度,mmol/l≤4 總堿度,mmol/l 8-26pH(25℃)≥710-12溶解固形物,mg/L <5000 |
3 、 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進行鍋外水處理,對于額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壓的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可采用鍋內加藥處理,但必須對鍋爐的結垢、腐蝕和水質加強監督,認真做好加藥工作,其水質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
| 項 目鍋內加藥處理 鍋外化學處理給 水鍋 水給 水鍋 水懸浮物,mg/L≤20 ≤5 總硬度,mmol/L≤6 ≤0.6 .PH(25℃)1)≥710-12≥7 溶解氧,mg/L2) ≤0.1 含油量,mg/L≤2 ≤2 |
1) 通過補加藥劑使鍋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 額定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給水應除氧,額定功率小于4.2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給水應盡量除氧。 4、直流(貫流)鍋爐給水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其水質按表1中額定蒸汽壓力為大于1.6Mpa、小于等于2.5Mpa的標準執行。 5、余熱鍋爐及電熱鍋爐的水質指標應符合同類型、同參數鍋爐的要求。 6、水質檢驗方法應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執行。 |